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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材普法課堂:以案釋法(二十六) 在借款關系中,貸款利率高于四倍LPR,超過限額的部分是否有效?

發布時間:2022-10-31 瀏覽次數:



案情簡介



一、2010年6月30日至2013年12月1日期間,A公司多次向孫某借款,累計共27809萬元。

二、2013年12月1日,甲方A公司與乙方孫某簽訂的《還款協議》約定:1. 確認還款總額27809萬元,月利率2%,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;2. 甲方償還乙方所有本金后,另支付乙方資金占用費2210萬元;3. 若不能按約定還款,甲方則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乙方違約金。

三、《還款協議》簽訂后,A公司僅向孫某償還借款3910萬元,余款未還。

四、孫某將A公司訴至山西高院,要求A公司履行還款協議,償還借款本金、資金占用賠償金以及利息。

五、山西高院認為孫某的訴訟請求成立,判決支持了孫某對于資金占用金以利息計算方式部分的請求。A公司不服一審判決,認為資金占用費以及相應利息屬于無效約定,提起上訴。

六、最高法院認為資金占用費以及相應利息之和未超過法定上限,A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,維持原審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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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來源于網絡


裁判要旨

借貸雙方自愿約定的資金占用費與違約金、逾期利率的,且以上費用之和未超過年利率24%的(現為LPR4倍),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支付相關費用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

案例點評 

針對上述爭議焦點,最高人民法院在“本院認為”部分的裁判要點歸納如下:

第一,《還款協議》約定,A公司償還孫某所有本金后,另支付2210萬元作為使用資金的答謝和延誤商機的補償。該約定系A公司自愿對其長期使用孫某資金的補償,A公司應予支付,人民法院應予維持。

第二,經算,A公司應歸還的本息之和也少于以年利率24%計算的本息之和,符合《民間借貸規定》第三十條規定。A公司主張《還款協議》約定的資金占用費2210萬元因違反《民間借貸規定》第三十條規定而無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。


相關法條
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[法釋〔2020〕17號]

第二十九條  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,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,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、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,也可以一并主張,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[法釋〔2015〕18號]

第三十條  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,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,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、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,也可以一并主張,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%的部分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來源:民商事裁判規則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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